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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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47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富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慰問金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四五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二項第一款及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一點及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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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慰問金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四五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二項第一款及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一點及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七○七號解釋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慰問金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四五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二項第一款(下稱系爭存款辦法)及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一點及第二點第一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與系爭存款辦法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七○七號解釋等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年終慰問金及優存利息皆為退休所得,均應受到信賴保護,因此確定終局判決引用措施性法律而刪除年終慰問金,不為憲法所許;又據舊制年資者之年終慰問金,發生於民國八十四年之前且結清於民國八十四年,其變動與在職者之年終獎金同,如衡量財政困難,理應現職與退休人員皆停發年終慰問金,方合乎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故系爭注意事項有違憲疑義。且系爭存款辦法既刪除了年終慰問金,又將所得替代率下調百分之十,事涉教師之待遇與財產,已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七○七號解釋等云云。核其所陳,係泛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慮,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富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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