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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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2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3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緯玲等6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42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及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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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42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及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42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及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下併稱系爭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相對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並自為判決,駁回該廢棄部分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令就個人出售房地時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未區分買入或賣出年度、房價波動或經濟情況,概將賣出之收入、買入之成本、支出之費用,一律按賣出時之房地現值比例予以調整計算,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與稅法核實課稅原則不符。2、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就營利事業,於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未分別標明土地及房屋之個別價格者,房屋之銷售價格按銷售時房地現值以比例推估,系爭函令卻不允許個人出售房地時比照營利事業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已對個人之納稅義務人造成不公平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比例原則不符。3、系爭函令之計算方式將增加房產交易時所得之數額,影響個人當年度稅基之構成要件範圍,增加個人應納稅額,已增加行為時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令,於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分別由地價評議委員會及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地價及房屋標準價格,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黃緯玲等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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