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9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永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懲戒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清字第13319號判決,所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6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工作權、訴訟權、服公職權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懲戒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清字第13319號判決,所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6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工作權、訴訟權、服公職權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戒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度清字第13319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6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工作權、訴訟權、服公職權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對於違反職權命令加以處罰之規定,為聲請人所不能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其授權行政機關以職權命令之方式補充,致聲請人無法預見其行為可罰,亦有違授權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二未設通常上訴制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三)查,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109年7月17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62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並於同法第64條至第82條規定公務員懲戒之上訴審程序,是就系爭規定二部分,憲法疑義已不復存在,而無解釋之必要;至系爭規定一部分,則並未具體敘明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永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