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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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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246號

解釋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聲請人 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95次會議
聲請人
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入出境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號判決所適用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四)秘台廳民三字第四六八六號函,牴觸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入出境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號判決所適用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四)秘台廳民三字第四六八六號函,牴觸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入出境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七號判決所適用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四)秘台廳民三字第四六八六號函,牴觸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人亦認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之意旨謂上開函釋既否定其已合法清算完結,公司法人人格業已消滅之法律效果,從而再次要求重新查核帳冊,並追徵稅款與移送強制執行,然因欠稅已達相當金額,乃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惟上開法律規定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移送法院之手段無限期延展徵收期間,使納稅義務人無免予執行之保障云云。查聲請人所指摘之首開函釋與法律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命令與法律。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5次會議

聲請人

長○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豹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7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