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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76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8號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217號、第420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中華民國75年1月29日修正發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217號(下稱系爭解釋一)、第42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二)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之實質課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與中華民國75年1月29日修正發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以:1、聲請人將系爭房地銷售予其負責人林某,林某向地政機關申辦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旋將系爭房地、其繼承坐落臺北市某地號之3筆土地、某房屋銷售予訴外人等8人。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聲請人與林某之房地買賣交易係屬虛偽安排之不實交易,乃認定聲請人之實際交易對象為系爭房地之最終所有人即上開訴外人等8人,核算漏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5倍之罰鍰。2、聲請人系爭規定一及二、系爭解釋一及二之實質課稅原則,非以民事法律關係為課稅事實認定之依據,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3、系爭規定三將銷售房屋不動產納入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與契稅條例重複課稅,牴觸憲法第7條及量能課稅原則。4、系爭解釋二之實質課稅原則是否得適用於營業稅法上,仍有疑義,系爭解釋二應予補充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聲請人與林某間之系爭房地交易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聲請人就系爭房地之實質交易對象究屬為何之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及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系爭解釋二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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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45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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