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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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7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淑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三0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班學則第十點,違反正當程序,不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基本權,其內容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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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三0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班學則第十點,違反正當程序,不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基本權,其內容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三0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班學則第十點,違反正當程序,不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基本權,其內容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三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三號裁定,以其未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指摘,認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應認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班學生,於中華民國一00年間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依該校中國文學系博士班學則第十點:「博士生之學位論文初步完成後,須經指導教授推薦,並送校外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本系學術研討會發表後,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其博士學位論文,未獲審查通過,該系即認聲請人不合系爭規定之資格,駁回其博士學位考試之申請,致聲請人已逾修業期限而遭退學。有關學位授予法第七條「資格考核」規定應為大學自治之上限規定,與同法第七條之ㄧ之「考核規定」係屬同一事務,博士學位候選人只需撰妥博士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後,即應授予博士學位,是系爭規定增加取得博士資格之限制,已逾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規定,且未經有學生代表參與之校務會議通過,其授權母法過於寬泛,乃確定終局判決竟據以判決聲請人敗訴云云。核其所陳,主要爭論學位授予法第七條「資格考核」與第七條之一「考核規定」應屬同一事務,是其博士論文無須經審查通過,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不當,係憑己見對法院認事用法為爭執,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盧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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