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8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304號、29年渝抗字第56號及69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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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304號、29年渝抗字第56號及69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304號、29年渝抗字第56號及69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109年度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第二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廢棄原判決,且系爭判例,誤將民事訴訟法第32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作為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已違反經驗法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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