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41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4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5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九三二號刑事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一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九三二號刑事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一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移民署收容者、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之受提審人係申氏○萍與陶氏○二人(均為越南籍外勞);聲請人原為申、陶二人另案被訴妨害自由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以自己名義逕行向法院聲請提審該二人,雖經上開裁定駁回確定,惟聲請人並非受提審人,其在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未因前開裁定而受侵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且申、陶二人可自行或委託受任人提出聲請,並無由他人逕行提出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是聲請人並非適格之當事人,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5次會議
聲請人
高○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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