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九三二號刑事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一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九三二號刑事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一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移民署收容者、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之受提審人係申氏○萍與陶氏○二人(均為越南籍外勞);聲請人原為申、陶二人另案被訴妨害自由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以自己名義逕行向法院聲請提審該二人,雖經上開裁定駁回確定,惟聲請人並非受提審人,其在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未因前開裁定而受侵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且申、陶二人可自行或委託受任人提出聲請,並無由他人逕行提出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是聲請人並非適格之當事人,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5次會議
聲請人
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