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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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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837號

解釋日期 77 年 01 月 15 日聲請人 復純貿易有限公司代表黃成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7 年 0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39次會議
聲請人
復純貿易有限公司代表黃成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是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構成違憲行為,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是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構成違憲行為,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乃憲法第十九條所揭示租稅法律主義原則。貨物稅條例條國家課征貨物稅之法律,該條例未規定應征收貨物稅之貨物,即不得非法強制征收。件爭議之冷媒壓縮機,既非行為時施行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征貨物稅之貨物,更非同條第二項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改就原料折算課征之貨物,依租稅法律主義,自無繳納貨物稅之義務,原處分、讓願、再訴願決定,均以行政院核正公布貨物稅稽征規則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按其核定關稅價格加計關稅及其他進口稅捐後之總額,乘以四倍,擴張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三目規定應征貨物之冷暖氣機完稅價格、課征貨物稅,顯然有背租稅法律主義,侵害人民法外負擔。行政法院各次判決,未就本件貨物是否為法定應征貨物稅貨物,詳審斟酌,竟以原處分答辯理由為理由,不分皂白,斷認本件非法定之應稅貨物,適用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移罰,進而公無任何解釋或判例認原處分引據上開稽征規則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為非法處分有違憲或違法為由,判認係聲請人與原處分機關法上見解歧界之爭執,不僅有違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救濟精神,抑且顯有以行政命令擴張法律強制征收稅負侵害人民依法納稅權利構成違憲行為,特此懇祈鈞院惠予解釋』等語。查聲請人就同一事實及理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應不受理,並於七十六年六月十日以院台秘二字第四三九○二號函通知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實及理由聲請解釋,指責行政法院各次判決,對事實未予詳審斟酌,但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本身,有何身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陳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9次會議

聲請人

復純貿易有限公司代表黃成助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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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