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90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石泉、謝石潭、謝林秀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二號、第三四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判字第五四號及第一四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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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二號、第三四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判字第五四號及第一四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二號、第三四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判字第五四號及第一四六號判決(以下分別稱系爭判決一、二、三、四),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規定(以下分別稱系爭規定一、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二提起上訴,分別經系爭判決三、四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是應分別以系爭判決三、四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使不特定人在社會中之一切經營舉措,均得為該規定所定義之「營利事業」範疇,不當限制人民憲法第十五條之財產權及工作權,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二在適用上依個案綜合觀察認定,惟究竟何謂「自力耕作」而獲有經濟成果,何謂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濟行為,我國稅法未有明確規範,亦未授權主管機關予以解釋,有違租稅法定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此外,系爭規定一、二亦違反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且悖於保護農民、促進農業工業化之憲法委託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謝石泉、謝石潭、謝林秀月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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