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17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上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一二○號及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三號判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一二○號及一○四年度裁字第一○八八號裁定(均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三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及第六條(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認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時,無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但書(即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後段)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再審之訴提起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規定之適用,限制人民訴訟權而有違憲之疑義;系爭規定限制僅得就行政處分或公法上法律關係提起行政訴訟,亦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等語。惟查,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不得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郭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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