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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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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903號

解釋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聲請人 李昇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昇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0一三二一號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銷假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0一三二一號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決議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併請於公布解釋前先為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0一三二一號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前開決議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併請於公布解釋前先為暫時處分。按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認「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查聲請人既尚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經以無審判權而受駁回之諭知,難謂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受不法之侵害,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案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無所附麗,無審酌之必要,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276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昇鴻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