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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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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5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李碧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李碧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93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係附加稅法所無之條件,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93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係附加稅法所無之條件,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93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 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下稱系爭令),係附加稅法所無之條件,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未具體指摘上訴理由,不合法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5次、第1457次及第147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係爭執系爭令所謂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額間「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額鉅大」之標準不明,有違明確性原則,並違反租稅公平,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且系爭令就贈與日在系爭令發布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亦因欠缺遺產及贈與稅法授權,而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中之「合法性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李碧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3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