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會台字第9832號

公布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桃

案由

為醫療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五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五六號判決,適用藥師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且與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六日衛署醫字第一○七八八○號函、六十五年四月八日衛署醫字第一○○九一八四號函及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衛署醫字第○九八○○三三八三八號函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醫療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五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五六號判決(併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藥師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表示之見解,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且與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六日衛署醫字第一○七八八○號函、六十五年四月八日衛署醫字第一○○九一八四號函及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衛署醫字第○九八○○三三八三八號函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藥師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當否而為爭執,非就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桃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681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會台字第9832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