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58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7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芳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重測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九日七十四台內地字第三四○八八三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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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重測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九日七十四台內地字第三四○八八三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土地重測致面積減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二一號判決未斟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送達應於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之規定;暨所適用之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九日七十四台內字第三四○八八三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關於前者,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違誤;關於後者,確定終局判決僅援引前開函釋第二項前段有關「重測前後土地面積發生增減,為必然事實」之部分,而就重測成果之處分是否違法為判斷,至於聲請人所爭執之同項後段重測面積增減,應否追繳或補償地價之部分,則非確定終局判決引為裁判基礎之法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1次會議
聲請人
林芳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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