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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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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46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陳錦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陳錦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三四號裁定,實質援用司法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意旨之結果,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三四號裁定,實質援用司法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意旨之結果,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三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實質援用司法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意旨之結果,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

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請求救濟之理由,僅以學校對教師之考績管理措施是否涉及教師身分變更、重大影響處分,作為得否提起行政救濟之判斷標準,對照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業已闡明在學校措施未變更學生身分關係之情形下,仍許學生提起外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終局裁定顯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意旨有違,並侵害聲請人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另確定終局裁定實質援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觀諸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意旨,對於公務員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顯有不足,及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精神,實有補充解釋之必要云云。

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聲請人並非本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聲請人,確定終局裁定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自不得聲請補充解釋,況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至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其他考績結果,而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釋字第二六六號解釋業已闡釋甚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陳錦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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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5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