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0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紀一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五九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十點第五款第四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三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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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五九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十點第五款第四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三號、第五六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五九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五點(下稱系爭規定一)、第六點第一款(下稱系爭規定二)、第十點第五款第四目(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三號、第五六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二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且系爭規定一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所定要件外,增加享有租稅優惠之限制,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六六號解釋意旨。系爭規定二以「收入比例」及「成本比例」採計免稅所得額,係對免稅所得額之雙重稀釋,違反實質課稅、公平課稅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三號解釋意旨。又系爭規定三以「中類以上」之分類標準,對特定「機器、設備、技術所生產之產品,與符合投資計畫產品」給予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相違等語。經查系爭規定三未經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核係以主觀見解指稱系爭規定一、二違憲,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上開規定究如何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紀一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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