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5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彥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而牴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而牴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而牴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前曾據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系爭規定一及二,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指摘系爭規定一「意圖性騷擾」過於模糊,「不及抗拒」係瞬間動作舉證困難;系爭規定二僅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未定證明依據、方法及應至毋庸置疑或超越合理懷疑程度;均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等語。惟尚難謂於客觀上具體指明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基本權利之處。至就系爭規定三,聲請人認為以今日國民教育及知識水準,應刪除「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具結」之規定,藉使其同須面對偽證之制裁;須於原告與被告武器對等且同為證詞負責,始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等語。惟就此項基於年齡所為差別待遇之規定,究有何不合理而違反平等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之處,聲請意旨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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