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402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3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5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丕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認聲請人業經普通考試及格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欲另以其他特種考試及格資格申請轉任公務人員時,即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適用而駁回聲請人之訴,顯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服公職權利之情事;並以考選部暨銓敘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會同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部分內容牴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規定,應屬無效,聲請解釋。查關於前者,乃質疑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既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關於後者,既非該判決據以核駁之主要依據,其遽行聲請解釋,失所附麗,應一併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5次會議
聲請人
高丕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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