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農業發展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三號及一○四年度判字第四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農水保字第○九九一八七五七三八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農業發展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三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一○四年度判字第四三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月五日農水保字第○九九一八七五七三八號令釋(下稱系爭令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令釋限制於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增加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2、系爭令釋以「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供農業生產使用」為目的,採取全面限制於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曾函示得於特定農業區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已成行政慣例,系爭令釋有違信賴保護原則。4、系爭令釋之適用,將架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5、系爭令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疑義云云。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二係以聲請人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不符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並非以系爭令釋為判決基礎,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泛稱系爭令釋違憲,且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系爭令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楊德東等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