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61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成、黃○雲、王○珠、黃○婷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認司法院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及歷審裁判,有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及法律釋明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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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司法院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及歷審裁判,有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及法律釋明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本院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院台廳民四字第○九七○○二三七一四號函及歷審裁判,有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及法律釋明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國字第三七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國字第七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五號裁定及各歷審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國家賠償及再審之請求,爰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及法律案解釋程序事。二、糾正院審違法判決暨台北地方法院應履行損害賠償之義務。三、廢棄司法院民事廳97年11月19日院台廳民四字第0970023714號之函釋。」等語。核其所陳,關於糾正法院裁判暨應履行損害賠償義務部分,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又本院上開函,係檢附查復書函復監察院,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自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黃○成、黃○雲、王○珠、黃○婷等四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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