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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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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鄭福森等5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鄭福森等5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15號裁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第2條、第3條及第14條有關土地徵收之規定,認定聲請人等無請求需用地機關補辦徵收核發補償費之權利,致其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15號裁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第2條、第3條及第14條有關土地徵收之規定,認定聲請人等無請求需用地機關補辦徵收核發補償費之權利,致其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15號裁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第2條、第3條及第14條(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關土地徵收之規定,認定聲請人等無請求需用地機關補辦徵收核發補償費之權利,致其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為由,裁定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應認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所有之系爭土地於中華民國65年間經需用地機關嘉義市公所報請台灣省政府核准徵收,但上開需用地機關無直接證據證明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核發補償費,徵收程序顯然違法,原核准徵收之處分自當失其效力。惟確定終局判決竟罔顧上開事實而依系爭規定認定聲請人等無請求需用地機關補辦徵收核發補償費之權,致其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等語。核其所陳,係就系爭土地之徵收程序是否合法、原核准徵收之處分有無失其效力之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鄭福森等5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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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8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