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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08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8 年 08 月 22 日

案由

為傷害案件聲請閱覽卷宗及付與卷宗及卷內筆錄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106年度易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閱覽卷宗及付與卷宗及卷內筆錄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106年度易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5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及主文內容,背離系爭解釋之意旨,侵害聲請人之刑事被告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權、充分防禦權及受公平審判等權利,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有必要對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等語。 (三)惟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27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6次會議

聲請人

王全中、蔣曼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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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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