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58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1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清玉即復源碾米工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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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一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法院針對全臺灣有關糧商向農糧署申請退還優惠價差之案件,均適用相同之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合約,惟僅聲請人之案件受敗訴判決,已侵害其受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平等權。2、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業要點,欠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名稱,對人民無拘束力,縱寫入契約中,仍應受定型化契約之拘束,否則將侵害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3、法院不依法律審判,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清玉即復源碾米工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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