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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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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46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聲請人 朱琳琳、李昌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聲請人
朱琳琳、李昌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查證相關土地使用分區有無遭竄改、偽造及違反正當法定程序等事實,且未調閱公聽會之相關紀錄並閱覽所有卷宗,即以聲請人未盡舉證責任為由逕為判決,已牴觸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聲請人

朱琳琳、李昌懋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