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3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民事裁定,以最高法院十七年聲字第一二四號判例,駁回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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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民事裁定,以最高法院十七年聲字第一二四號判例,駁回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民事裁定,適用最高法院十七年聲字第一二四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駁回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上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及違反比例原則,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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