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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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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04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詹大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詹大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3目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認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關於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之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之意旨;系爭規定二未納入年滿60歲之兄弟姊妹,違反平等原則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一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客體;至系爭規定二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詹大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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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