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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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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936號

解釋日期 91 年 11 月 08 日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康樹正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1 年 11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02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康樹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感更一字第三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認該案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四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感更一字第三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認該案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四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該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二)本件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法官康樹正,為審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感更一字第三號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認該案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四條不符授權明確性,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牴觸母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第八十條所明定,此為憲法賦與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權限與義務。又法律對於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不能鉅細靡遺,一律加以規定,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俾便法律之實施。迭經本院釋字第三六○號、第三六七號、第四三八號、第四四三號等多號解釋闡述在案。查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係為補充母法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所定「情節重大」要件之細節性、技術性認定標準,意在供警察機關審酌認定何謂流氓而情節重大,藉以判斷該機關於程序上得否不經告誡,通知行為人到案詢問,或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得逕行拘提。至於具體個案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非依法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不足以收其矯正之效,自應由法院本於憲法上職權,於具體個案中自行認定事實、解釋適用法律,妥為審理判斷,不當然受該施行細則規定之拘束(參照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本院院解字第四○一二號、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2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康樹正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憲法第80條憲法第17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