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577號
- 公布日期
- 70 年 08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75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解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理六十六年度民執字第一五○五號返還不當得利之執行事件違反違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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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解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理六十六年度民執字第一五○五號返還不當得利之執行事件違反違憲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理六十六年度民執字第一五○五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一萬四千八百八十五元二角之強制執行事件,依確定判決所載事實,僅應查封聲請人所有坐○○○鄉○○段○○○○○○號田一。四三四三公頃持分四分之一之權利,乃該執行法院竟故意查封該筆土地之全部,予以拍賣,並一再減價達十次之多直至拍定為止,使聲請人之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違反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憲法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等情聲請解釋,宣告執行程序終結無效。依其所陳情節無非指摘執行法院所採強制執行之方法違法違憲,並非謂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從而其執是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75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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