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431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9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貨物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三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九九二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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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貨物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三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九九二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貨物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三號確定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確定判決(按前者係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爰就後者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修正之)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及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九九二九號函(除該函主旨後段外,下稱系爭規範),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範已實質限縮母法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貨物稅減徵之優惠範圍,指摘法院於系爭判決中解釋適用該等規範有所不當,惟法院之認事用法,尚非本院依法所得審查之對象。又上開財政部函主旨後段關於減徵終止日計算方式之釋示,並非系爭判決之前提依據,聲請人併予聲請解釋,於法不合。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0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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