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38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6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給付服務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九五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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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給付服務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九五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服務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九五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判決將勞動契約視為民事契約,純由民法角度處理;且關於訴訟之進行全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未能兼採職權進行主義云云,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尚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6次會議
聲請人
彭○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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