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義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合法權益,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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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合法權益,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合法權益,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交付未蓋職章之空白拘票予警察,違法拘提聲請人,有違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及傳喚通知原則。法院未實質進行證據調查,僅據單一證人之證詞及違法且與事證不符之監聽譯文為判斷依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2條及第16條保障之基本權,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依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採納證據及形成心證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復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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