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33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一三號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同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五七號民事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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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一三號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同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五七號民事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一三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同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五七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確定終局裁定雖未明確適用系爭判例,但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可判斷係以系爭判例為裁判基礎之一部分,應認確定終局裁定實質上已援用系爭判例,聲請人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無論聲請人之應有部分占共有物之比例如何,一律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作為上訴利益之計算標準,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抗字第三七一號民事判例相矛盾,有違平等原則,且因而影響上訴裁判費用之計算及得否上訴第三審之判斷,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莊進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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