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7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靜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二三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二三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解釋,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六三次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二三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詹靜華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處大二字第一○五○○一五六八九號書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惟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寄存送達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依首揭決議,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詹靜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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