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49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573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詹靜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詹靜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二三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二三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解釋,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六三次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二三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詹靜華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處大二字第一○五○○一五六八九號書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惟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寄存送達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依首揭決議,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詹靜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