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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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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7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李俊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李俊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5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係處罰行為人主觀上有販賣意圖,客觀上尚未有出售對象或有出售對象但未合意買賣之行為,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系爭規定罪責較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輕,故逾7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屬罪輕刑重。2、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係處罰行為人已與買主合意買賣,因出自外來障礙致未交付毒品之行為,罪責應較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責為重,但對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規定處3年半以上有期徒刑,系爭規定卻規定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輕重失衡,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反憲法,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李俊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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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6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