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二五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二五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裁定,係以聲請人提起抗告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並未引用來文指為違憲之相關法律或判例(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抗字第一六三號、五十六年台抗字第七一四號、五十七年台抗字第七十六號),作為裁判之依據。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即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1次會議
聲請人
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遠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