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64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5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鳳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退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七一號裁定,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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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退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七一號裁定,所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退稅事件,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七一號裁定,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前開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未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定並返還溢收之地價稅,否准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資救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核其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裁判認事用法當否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聲請人
洪鳳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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