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080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2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漁業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三○四號裁定適用漁業法第二十九條,其所持之見解與同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九五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六四號判決所表示者有異,且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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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漁業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三○四號裁定適用漁業法第二十九條,其所持之見解與同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九五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六四號判決所表示者有異,且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漁業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三○四號裁定適用漁業法第二十九條,其所持之見解與同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九五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六四號判決所表示者有異,且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同一審判機關內之見解歧異,尚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其另謂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對其為差別待遇、侵害其財產權乙節,乃裁定是否違背法令之問題,非在本院所得審查之範圍,附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297次會議
聲請人
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容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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