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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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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487號

解釋日期 82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台北縣議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2 年 10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86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縣議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台北縣議會聲請書為土地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等有關地價公告現值調高,未經縣市議會同意,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台北縣議會聲請書為土地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等有關地價公告現值調高,未經縣市議會同意,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認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暨其母法土地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有關地價公告現值調高,未經縣市議會同意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未據敘明行使何項職權適用上述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6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縣議會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1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4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