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21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4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煌、林○權等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適用電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另認上開判決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五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七○號判決、九十年度抗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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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適用電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另認上開判決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五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七○號判決、九十年度抗字第三三三號裁定,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電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架設線路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持見解並不一致,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適用電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另認上開判決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五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七○號判決、九十年度抗字第三三三號裁判,就臺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公司)依據電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架設線路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持見解並不一致,併聲請統一解釋。
有關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主張臺○公司於其土地上強行架設線路,係經法院勘查確認之存在事實,臺電公司應無條件給予補償,而終審判決仍執電業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損害」為補償之前提要件,未考量人民因電業設置供電設備而受有特別犧牲,電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所指之前揭裁判,非屬不同審判系統之法院(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就同一法令表示不同見解,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7次會議
聲請人
林○煌、林○權等二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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