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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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一字第4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行使職權,認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公布施行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立法院於同年8月31日通過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至107年度)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中各機關預算用途說明有違憲疑義,另立法院審查並通過系爭預算之程序亦有違憲瑕疵…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因行使職權,認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公布施行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立法院於同年8月31日通過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至107年度)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中各機關預算用途說明有違憲疑義,另立法院審查並通過系爭預算之程序亦有違憲瑕疵,向本院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使職權,認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公布施行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1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立法院於同年8月31日通過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至107年度)(下稱系爭預算)有違憲疑義,另立法院審查並通過系爭預算之程序(下稱系爭預算審議程序)亦有違憲瑕疵,向本院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人稱急速處分)。
(三)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下稱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並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關於本案應予受理之程序部分:本案由現任立法委員共38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上開立法委員對系爭條例或系爭預算究持何種立場,不影響其已達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要件;又立法委員未參與系爭預算審議過程,仍屬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方式,故本件聲請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要件,應予受理。2、關於就系爭條例、系爭預算及系爭預算審議程序聲請解釋憲法部分:系爭條例第1條及第4條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系爭條例第5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預算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預算之一讀及二讀程序有憲法上重大瑕疵之違憲疑義。3、關於就系爭預算聲請暫時處分部分:系爭預算業經通過可隨時執行,並涉及國家資源分配,故本件聲請有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等語。
(四)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目的在使少數意見之立法委員,於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得向本院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以維護憲政秩序。茲因本件聲請與聲請人前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案之標的相同,且依大審法同一款規定聲請,故有關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人數計算,參考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四)之認定標準,至少應為38人。
(五)聲請系爭條例與系爭預算違憲部分,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聲請要件,應不受理
查立法院審議系爭條例與系爭預算之三讀程序,聲請人38人(按為行為時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均未投票贊成(立法院公報第106卷第70期院會紀錄第105頁至第106頁,及同卷第73期院會紀錄第250頁至第251頁參照),得認聲請人為不贊成多數立法委員所通過系爭條例與系爭預算之少數立法委員。其等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系爭條例上開規定內容與系爭預算有違憲疑義,於系爭條例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生效後,向本院聲請解釋,雖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聲請解釋人數門檻尚無不符,惟:
1、 系爭條例部分:查聲請意旨先主張系爭預算相當於命令,再據以指摘系爭條例第1條及第4條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又指稱系爭條例第5條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均僅抽象主張系爭條例違憲,而未具體敘明如何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聲請要件,仍有不合。
2、 系爭預算部分:聲請意旨僅抽象主張系爭預算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未具體敘明如何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聲請要件亦有不合。
(六)聲請系爭預算審議程序違憲部分,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聲請要件,應不受理:
1、有關聲請解釋系爭預算二讀程序違憲部分:按聲請人38人中之1位立法委員並未參與系爭預算審議程序中二讀程序之討論及任一表決,已於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六)1中詳予說明。其就系爭預算審議程序之二讀程序是否發生或會發生如何之憲法上重大程序瑕疵,既無從事先預見,則未實際參與審議之立法委員,就系爭預算審議程序之二讀程序爭議部分,自無從認其已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行使職權」之要件,而得以計入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之人數。再者,聲請人38人中,除上述未參與系爭預算二讀程序表決之1人外,其餘37人中之多人,於系爭預算二讀程序中,則已投票贊成院會於通過歲出通案及各款(項)刪減及凍結案後,將通案及各款(項)其餘提案列入公報,不再處理,而成為立法院多數(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六)2及附表一參照)。該等聲請人既已非少數,自不得據此聲請解釋。又聲請人指稱立法院審議系爭預算歲出各款、歲入(融資財源調度)及主決議案之二讀程序,完全未就聲請人之一萬多件提案進行討論及表決,剝奪聲請人依憲法第63條所得行使之提案及議決預算權,屬憲法重大瑕疵等語,按依憲法第59條規定,預算案之提案權係專屬行政院,其他機關並無預算案之提案權。即使就立法院之預算議決權而言,查立法院就聲請人對系爭預算案所提之修正動議案,曾審議其中逾270案,(註1)此有立法院公報可稽(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之附表一參照)。是聲請人之上述指摘與事實不符,併此敘明。故就聲請意旨指稱系爭預算審議程序之二讀程序違憲部分,亦不符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要件。
2、有關聲請解釋系爭預算一讀等其他程序違憲部分: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主張,或與事實不符,或僅泛泛指摘系爭預算之審查違反法律或議事規則,或抽象主張其憲法第63條之提案權及議決預算權限遭剝奪,而未具體敘明如何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所陳,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聲請要件仍有未合。
(七)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註1: 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附表一中白色欄位所列者,為立法委員對系爭預算所提,經院會審議,然未獲通過之修正動議案,共計329案。扣除由非聲請人(即時代力量黨團或委員)所提之56案,由聲請人(即國民黨、親民黨及無黨團結聯盟所屬委員或黨團)所提之修正動議案,有經立法院審議並表決者,共計273案。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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