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0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戒治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4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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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戒治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4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戒治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4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18次及第142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法院審理時毋庸經受觀察勒戒人到庭參與程序、陳述意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其程序基本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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