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65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今村昌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47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令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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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47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令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4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令釋(下稱系爭令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令釋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限縮解釋為法律(如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所規定之營業權,導致人民出價取得非法律所規定之營業權者即無法按年攤折,並無法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減項,是形式上與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定主義相違,且實質上係給予經營公用事業之民營事業優惠性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等語。查系爭令釋乃財政部本於中央財稅主管機關職權,基於所得稅法第60條各種權利規範之一致性及衡平性,所為之釋示,尚無曲解營業權而增加所得稅法第60條所無之限制。核其所陳,係爭執系爭令釋對所得稅法第60條之解釋,並未具體指摘系爭令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今村昌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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