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9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寧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8號聲明異議案件,認應適用之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8號聲明異議案件,認應適用之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並無最長期間之限制,且每年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之鑑定、評估,未經當事人之參與及法院之審閱,不符憲法第8條所揭示保障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且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惟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20日以104年度聲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停止受處分人所受之強制治療處分。受處分人既已停止強制治療,系爭規定自非審理原因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是本件聲請,不符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定法官聲請解釋要件,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寧股法官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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