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5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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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於刑事被告為其利益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時,准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依系爭規定裁定移至同法院民事庭審理,侵害刑事被告之權益,違反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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