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022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5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49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粘秀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號等九件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號等九件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黃螱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晚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號判決及各審裁判多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致使其憲法第十五條之財產權與第十六條之訴訟權遭受不法侵害,請求解釋。核其所陳,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要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49次會議
聲請人
賴粘秀霞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