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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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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894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監察院代表人王○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監察院代表人王○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監察院行使調查「陳○明是否適任檢察總長一職」乙案及彈劾、糾舉之職權,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認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三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之疑義;及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認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監察院行使調查「陳○明是否適任檢察總長一職」乙案及彈劾、糾舉之職權,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認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三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之疑義;及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認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使調查「陳○明是否適任檢察總長一職」乙案及彈劾、糾舉之職權,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認發生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三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之疑義;及適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認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1.聲請人調查前檢察總長陳○明之違法失職情形,於彈劾案件審查會中通過彈劾與附帶急速救濟之決議,然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檢察總長之上級或主管長官究指法務部長或總統即有所不明。而上開規定所設之任命制度,剝奪行政院對檢察總長之人事任命權,已牴觸權力分立原則,與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有違,發生牴觸憲法第五十三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2.告訴人對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本文規定,應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惟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據此告訴人就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之處分,倘應向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則不能期待發揮有效救濟功能,此外亦生妨礙人民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架空職權再議規定、影響不起訴處分之確定力,導致被告受國家雙重追訴之危險等,相關爭議甚多,乃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惟查:聲請人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然前者係有關檢察總長之任命方式,後者係有關特別偵查組織。而依聲請書所載,聲請人於本件中所行使之職權,係憲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七條及監察法第十四條所定之調查權及彈劾權,其所調查及彈劾之對象固為檢察總長,惟於本件中行使調查權及彈劾權時,並未適用上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監察院代表人王○飈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53條憲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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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6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