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9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政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五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六日台冬字第一○○○○一二七○九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五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六日台冬字第一○○○○一二七○九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五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六日台冬字第一○○○○一二七○九號函(下稱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七二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於審判期日有應調查而未予以調查之證據,顯有適用法令之違誤,故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人自得據此聲請非常上訴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證據取捨、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另最高法院檢察署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洪政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