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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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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428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聲請人 鄭民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鄭民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系爭法律)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簡字第10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撤銷改判,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依系爭法律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無故未遵期辦理辦到,犯系爭法律第21條第2項之罪,科處拘役。確定終局判決冤判違憲,侵害聲請人依憲法第10條之居住遷徙自由及依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意旨所享有之人身自由權。2、聲請人前所犯利用機會性交罪、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犯罪時間係民國93年間,原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58號刑事判決)認聲請人無施以治療之必要,聲請人出獄後,卻變成須適用系爭法律相關規定由警方監控,確定終局判決之審案法官違憲違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鄭民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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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79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