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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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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59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祭祀公業王遯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黃璽君大法官
聲請人
祭祀公業王遯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銷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36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銷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36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36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30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現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為辦理1956軍協新建營房工程,經行政院以中華民國45年4月11日台45內字第1804號令核准徵收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案原徵收計畫為空軍航行管制大隊奉准興建1956軍協營房工程,徵收後因美軍顧問建議系爭土地不適合興建航管大隊營舍,乃將上開計畫興建於松山南機場,系爭土地改建1957軍協督察台營房工程,尚有剩餘約500坪土地。本件土地徵收案之作業程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依法行政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又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擅自變更為興建1957軍協督察台營房,違反徵收計畫及預算法之規定。2、確定終局判決引據之1956軍協工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3、聲請人請求撤銷徵收發還系爭土地,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土地之徵收時間係45年,距38年國共戰爭之時間不遠,仍屬戒嚴時期,關於軍事徵收之合目的性,應以符合當時戰爭危險程度之觀點,給予較大之彈性。是依當時觀念,二者均屬軍協營房工程,只係空軍國防設備年度接續進行之徵收,互相變更使用,依當時時空背景,並無不適法性;所餘400多坪土地,並未撥給國防部使用,設計為訓練場所之用,仍屬1957軍協計畫工程使用範圍,故均非為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4、5款之撤銷徵收原因。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土地法第208條及上開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誤認上開徵收作業合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4、內政部、國防部以違憲徵收作為依據,該確定終局判決縱容內政部、國防部違法徵收,侵害聲請人財產上權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黃璽君大法官

聲請人

祭祀公業王遯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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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5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